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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轄異議申請書

    時間:2022-01-20 09:25:13 申請書 我要投稿

    管轄異議申請書3篇

      在當今社會高速發(fā)展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申請書,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管轄異議申請書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管轄異議申請書3篇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張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 XX省XX縣人,現住北京市海淀區(qū)XX村X區(qū)X號樓。

      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并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李四于1998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舉家搬遷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李四離開XX省XX縣已6年有余。申請人與李四從20xx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XX村X區(qū)X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北京市海淀區(qū)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李四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區(qū),并非XX省XX縣。因此,貴院受理李四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于法無據。

      綜上所述,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省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三

      二零XX年七月三十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XX

      申請人因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F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xx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給XXXX有限公司,用于《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并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并未生效。

      因此對于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于20xx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guī)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采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guī)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guī)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X年9月8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3

      異議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異議人: 身份證號 ,住江蘇省。

      申請事項: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事實及理由:

      根據異議人與被異議人雙方簽訂的《增資擴股協議》第十條10.1款約定:“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

      如協商未果,則任何一方有權在該等爭議發(fā)生后六十(60)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依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仲裁解決”。

      該約定確定了仲裁管轄的時間是在爭議發(fā)生后六十天內,排除了爭議發(fā)生六十日以后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方式。

      根據被異議人在其仲裁申請書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糾紛的'產生”中陳述,“申請人自支付全部增資價款至今,被申請人**未按照《增資擴股協議》2.1.4、4.2條款的約定完成**科技的工商變更登記(協議約定在不晚于20xx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名冊或向申請人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可見,被異議人認為的爭議發(fā)生的時間為20xx年12月31日。

      綜上事實,按照協議約定,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應當在其認為糾紛發(fā)生后六十日內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卻是在爭議發(fā)生后近兩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機構在雙方發(fā)生爭議六十日后對本案無管轄權。

      為此,特提出以上管轄異議,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此 致

      **仲裁委員會

      異議人: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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